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刘*诉车小*、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刘*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刘*撤回对车**、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周**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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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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