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车**、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刘*诉车小*、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刘*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刘*撤回对车**、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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