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葛**与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军诉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军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葛**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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