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军诉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军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葛**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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