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张**诉张**、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张**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张**撤回对张**、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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