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刘**、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4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全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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