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贺**与礼泉**程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与被告**工程公司、侯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贺**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贺**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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