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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郝*某、郝*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郝*某、郝*健康权纠纷一案,经本院(2014)彬*初字第00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郝*某、郝*赔偿王某某9735.40元及承担诉讼费125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郝*某、郝*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4年8月27日申请立案执行,执行费为50元。

法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郝*某、郝*其户籍所在地银行、房管所、车管所、工商局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措施穷尽,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作出的(2014)彬*初字第004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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