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袁*健康权纠纷一案,经本院(2014)彬*初字第00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袁*赔偿郭某某1316.43元及诉讼费50元。判决书生效后袁*未积极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法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已履行,执行受理费50元由袁*承担。现案件执行完毕。
法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作出的(2014)彬*初字第003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