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李xx与李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xx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xx撤回对被告李xx健康权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李xx全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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