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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上官照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刘**与上官照宇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咸民终字第011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12月19日,刘**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申请再审称,两级法院只相信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虚假的鉴定意见,又剥夺申请人重新鉴定的权利,而此鉴定意见脱离病历及申请人的病情,导致申请人此次索要后续治疗费用案件与2011年12月19日的(2011)咸民终字第00838号民事判决出现了完全相反的结果。请求查清事实,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请求被上诉人赔偿后续治疗费,需提供证据证明现在的双眼疾病是2010年9月13日双方的打架所致。经双方同意,委托陕西**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公正。申请人要求重新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该判决与本院(2011)咸民终字第00838号判决内容并不矛盾。故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茶果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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