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刘**、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刘**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刘华锋撤回对刘**、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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