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张**、陕西建**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张**在答辩期内,以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均不在礼泉县境内,且另一被告的住所地亦不在礼泉县境内为由,要求将该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在答辩期内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据此,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