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任某甲、任某已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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