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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秦阿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文诉被告秦**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查,2012年8月13日上午12时左右,被告秦**在西平铁路大墙富德村东300米处的施工现场,从工地上拿起一把施工用的锄头将原告韩*文打倒在地,并连续在原告的头部、背部、身上等处乱挖乱砸,后秦**被工地的其他人员及群众制服。原告韩*文被送至陕西省(咸阳市)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救治,住院治疗483天,花费422816.40元。被告秦**因故意伤害被乾县公安局立案,后经陕西司**定中心对其进行精神疾病鉴定,结果为:秦**患精神分裂症,故不能承担相关责任。另查,被告家庭成员有妻子刘**及一个孩子,再无其他亲属,其妻子亦下落不明,一家三口长期无固定住所,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平时生活主要靠县、乡、村三级照顾救济。综上情况,被告无力承担原告医疗费,原告韩*文在审理中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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