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杨**诉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梁**健康权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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