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选诉被告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余*选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忠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余忠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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