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马继山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马**健康权纠纷一案,海**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马**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李*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4232.61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5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8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马继山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继山存款4357.61元(其中本案履行款4232.61元、受理费75元、执行费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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