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余**与被执行人马**健康权纠纷一案,海**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马**赔偿申请执行人余**医疗费等各项损失9038.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05月04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该案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执行。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