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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勉玉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勉玉成健康权纠纷一案,海**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8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勉玉成赔偿申请执行人李**各项损失费11000元,如被执行人勉玉成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李**可申请执行13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5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于2015年10月22日以双方私下处理结束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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