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勉玉成健康权纠纷一案,海**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8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勉玉成赔偿申请执行人李**各项损失费11000元,如被执行人勉玉成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李**可申请执行13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5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于2015年10月22日以双方私下处理结束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