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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何**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何**健康权纠纷一案,海**民法院作出的(2015)卫民终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何**赔偿申请执行人李**各项经济损失9001.2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31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何**赔偿申请执行人李**医疗费等各项损失9001.20元,现由被执行人何**于2015年12月底前支付3000元,于2016年1月底前支付3000元,下余款项于2016年2月底前一次性付清;本案受理费15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何**于2015年12月底前交纳;担保人王国梅对以上履行义务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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