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康**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康**健康权纠纷一案,海**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康**赔偿申请执行人王**各项损失共计1722.7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5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康**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王**各项损失1722.75元,由被执行人康**于2015年8月26日前一次性给付;本案受理费75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康**于2015年8月26日前交纳;担保人李**对以上履行义务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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