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从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与反诉原告罗**均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及反诉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反诉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反诉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反诉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李**与何**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余**与被执行人马**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马**与马**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勉玉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杨**与杨**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学*与马**、马**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被告马**健康权纠纷一审驳回判决书
芦军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贾**、柴**健康权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