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罗从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从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与反诉原告罗**均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及反诉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反诉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反诉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反诉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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