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芦军诉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王**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8元,减半收取264元,由原告芦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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