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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固原经济开发区正君汽**限公司、马**健康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上诉人李**与原审被上诉人固原经济开发区正君汽**限公司、马**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作出(2014)固民终字第4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当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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