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审上诉人李**与原审被上诉人固原经济开发区正君汽**限公司、马**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作出(2014)固民终字第4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当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张**与被告马**健康权纠纷一审驳回判决书
芦军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贾**、柴**健康权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马**与贾**、柴**健康权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高付花与马**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与摆志荣、摆宏杰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苏*与马*爱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杜海*与杜顺利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郭**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