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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郭**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

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郭**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预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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