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
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郭**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预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