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吉县人民法(2014)西*初字第12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李**的起诉,属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2014)西*初字第1258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西吉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