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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限公司与王*、陈**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新疆**限公司(简称燕**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及原审被告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巴音郭**级人民法院(2013)巴*一终字第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燕**公司申请再审称:不存在啤酒瓶爆炸的事实,被申请人王*的意外伤害是其他原因所致。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2年8月19日,被申请人王*在消费再审申请人燕**公司生产的啤酒时,啤酒瓶爆炸,导致王*脸部受伤。上述事实有原审法院经过当庭质证的玉**、王*的证言、调查笔录、照片、视频资料、住院病历、疾病证明书、司法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原判认定燕**公司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并赔偿王*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并无不妥。燕**公司虽称不存在啤酒瓶爆炸的事实,王*的意外伤害是其他原因所致,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主张,且王*对此亦予否认。故其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燕**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综上,燕**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新疆**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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