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11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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