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均与肖玉学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肖*均与被上诉人肖玉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4)沙民一初字第1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肖*均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肖*均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肖*均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31.78元(肖*均已交),减半收取415.89元由上诉人肖*均负担,余款415.89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肖*均。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