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诉被告丁**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丁**以其与被告丁**打架事件已在本院刑庭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丁**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丁**撤诉。
案件受理67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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