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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李**,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2015年3月29日14时许,被告将原、被告两家耕地中间的界桩私自拔掉,原告前去与被告论理,原、被告撕玩在一起,在撕玩过程中被告将原告推下地坎,致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被亲戚送往彭**医院住院治疗9天,支出医疗费5806.18元,验伤费20元,交通费100元。伤情诊断为:1、脑外伤后综合症;2、多处软组织挫伤;3、高血压;4、陈旧性脑梗塞;5、腰椎退行性病变;6、骨质疏松症。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8532.94元(其中医疗费5806.18元,验伤费20元,交通费100元,误工费853.38元,护理费853.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杨**提供的证据有,彭**医院法医门诊病历一份、住院病案一份、出院证一份、诊断证明书一份、医疗费票据6张、租车证明一份,证明原告住院治疗9天,支出医疗费5826.18元,交通费100元。伤情诊断为:1、脑外伤后综合症;2、多处软组织挫伤;3、高血压;4、陈旧性脑梗塞;5、腰椎退行性病变;6、骨质疏松症。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2015年3月29日14时许,被告到两家土地交界看到界桩被人挪动,其将挪动的木桩拔掉,这时原告来到交界处质问被告,被告说这个木桩动的不停不如拔掉,原告到被告跟前欲抱被告腿,第一次被告躲过,第二次原告将被告裤腿拉住,被告往后退时原告手就松开了。*某某的妻子过来把被告劝到路边,被告看见原告坐在地坎边溜到地坎下,侧身睡在地上。当日16时许派出所叫被告,被告去说明了情况。被告并没有致伤原告,也没有推搡原告,不同意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被告李**未提供证据。

本院以职权调取城**出所收集的证据,询问李**笔录一份及视听资料一份。本院当庭宣读及播放,这两份证据未涉及被告将原告推下地坎及殴打原告的事实。

本院认为

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彭**医院法医门诊病历一份、住院病案一份、出院证一份、诊断证明书一份、医疗费票据6张、租车证明一份,经被告质证后未提出异议。本院以职权调取城**出所收集的询问李**笔录一份及视听资料一份,经原、被告质证后均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虽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但与本案无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两家相邻而坐,两家中间耕地相连,两家耕地上方系李某某的耕地,李某某的耕地距下边被告耕地的地埂高1.1米左右,距右边原告耕地的地埂高0.3米左右。2015年3月29日14时许,原、被告因两家耕地中间的界桩被人移动发生争议,被告站在两家耕地上方李某某的耕地边,原告从其家耕地地埂爬上来到被告前面,抓住被告裤腿。这时被告陈述其往后退时原告手就松开了,景某某的妻子过来把被告劝到路边,其看见原告坐在地埂边溜到地埂下,侧身睡在其家的耕地内。原告陈述其上去抓住被告裤腿时,被被告用脚踢下1米多高的地埂。该处争议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受伤后被亲戚送往彭**医院住院治疗9天,伤情诊断为:1、脑外伤后综合症;2、多处软组织挫伤;3、高血压;4、陈旧性脑梗塞;5、腰椎退行性病变;6、骨质疏松症,支出医疗费5806.18元,验伤费20元,交通费100元。2015年5月4日原告向本院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8532.94元(其中医疗费5806.18元,验伤费20元,交通费100元,误工费853.38元,护理费853.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适用“谁主张谁举证”一般举证规则。原告受伤的事实虽然存在,但原告受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还应当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所举的证据及本院依据职权收集的证据不能确定其损伤与被告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请求被告李**赔偿其受伤后的经济损失8532.94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缴纳150元,由原告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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