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马*某、石**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以其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马*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撤诉。
案件受理352元,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马*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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