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与被告孙**、新**学院附属中等艺术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白*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8.8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64.43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564.43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