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均与被告刘*、安**,马*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肖*均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肖*均负担。剩余诉讼费25元,退还原告肖*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