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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进军三一重工**公司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马进军与被执行人三一重工股**疆分公司(以下简称三一重工分公司)(2013)沙执字第1141号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马进军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三一重工分公司的企业法人三一**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重工股份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听证,申请执行人马进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英才,追加被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房*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马进军称,我方在申请执行(2012)沙民一初字第2094号生效判决时,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现依法申请要求追加被执行人三一重工分公司所属的企业法人三**为本案被执行人且要求三**承担债务的范围为生效判决书确认的114985.83元(

113185元+诉讼费1800.83元)。

答辩情况

追加被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公司辩称,总公司代理人曾为生效判决案件中分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可否追加请依法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三**工分公司系三**工股份公司于2003年设立的分支机构,领取营业执照。2012年5月22日的三**工股份公司股东会议书载明,……因公司业务发展规划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注销三**工分公司,该分公司债务、经营利润由三**工股份公司接受……2014年3月11日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三**工分公司。

(2012)沙民一初字第2094号生效判决{二审上诉后经(2013)乌中民一终字第757号判决书维持原判}认定,基于帮工中的侵权行为,三一重工分公司应赔偿马进军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总计113185元,承担诉讼费1800.83元。本院在执行(2012)沙民一初字第2094号案中,经过四查一清,被执行人三一重工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以上事实,由工商档案、判决书、裁定书、四查一清材料、听证笔录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马进军与被执行人三一重工分公司(2012)沙民一初字第2094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系三一重工股份公司的分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追加三一**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三一**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马进军清偿债务114985.83元。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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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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