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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马*才与被告沙依巴克区九家湾三队清真寺健康权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才与被告沙依巴克区九家湾三队清真寺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才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4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78.23元,元由原告马*才负担。剩余款项本院予以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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