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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张*、张**、张**、张**等健康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为与被上诉人张*、张**、张**、张**、张**及原审被告核工业西南**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1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以与五被上诉人达成付款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韩*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558元,减半收取3279元,由上诉人韩*负担(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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