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瓮泽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诉。

案件受理费四十元由原告黄**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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