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与北京市**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十四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马**与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孟*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瓮泽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姜**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魏**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闫**与康**等人格权执行裁定书
王**与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李**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许**等与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北京昌**有限公司龙城华美达国际酒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