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闫高*与康**、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2015)昌执字第933号一案中,立案后本院为被执行人康**、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康**、康*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本院已将康**、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暂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康**、康*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未能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