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麦**因与被申请人努**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兵八民一终字第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请再审人麦**申请再审称:生效判决没有查清案件事实,案发时自己是正当防卫,一、二审法院未采信公安机关对自己妻子、儿子的询问笔录有误。请求依法撤销生效判决,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关于双方争吵时被申请人手中持有刀子,其踢倒烤炉是为防止被申请人伤害其子依布拉依木江·麦麦提伊*的陈述,除申请再审人及妻子、儿子的证言外,其他在场人员均未陈述被申请人当时手中有刀子,根据本案事实,申请再审人踢倒烤炉的行为既无正当性也无必要性,该行为不属正当防卫。
申请再审人及妻子、儿子属同一家庭,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一方,且与其他在场人的证言相矛盾,生效判决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再审人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麦**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