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深圳市建安**新疆分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深圳市建安**新疆分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建安**新疆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承担,剩余100元,本院退还原告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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