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马**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马**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王**与被执行人马**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马**每月按时向申请执行人王**履行700元案款直至全部案款履行完毕。被执行人马**已付案款357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王**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4)沙民少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