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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与被告苏*健康权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与被告苏*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撤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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