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向建志与王**健康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向建志为与被上诉人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2014)下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建志经本院传票传唤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向建志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64元,由上诉人向建志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