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向建志为与被上诉人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2014)下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建志经本院传票传唤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向建志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64元,由上诉人向建志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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