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布**.阿不力孜、海仁沙.多力坤、布祖拉古.多力昆诉乌鲁木**育人学校、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布**、海仁沙·多力坤、布祖拉古·多力昆诉被告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大湾育人学校、刘*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做出(2013)天民一初字第814号

民事判决,被告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大湾育人学校提起上诉,乌鲁**人民法院做出(2013)乌中民一终字第633号民事裁定书,发回本院重审。原告布**、海仁沙·多力坤、布**在审理过程中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布**、海仁沙·多力坤、布**撤回起诉。

原告在本案中放弃诉讼请求,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85.45元),减半收取25元,剩余案件受理费60.4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