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撒玉满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7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撒玉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撒玉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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