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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马玉花与马**、马小花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马**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4)原民初字第1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马**、被上诉人马**、马小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在固原市人民医院出院时,遵照医嘱去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因此证实马**并未痊愈。马**在宁夏**总医院、固原市中医医院检查的部分项目及治疗用药超出了治疗外伤的范围,但一审法院全部予以否定而不予支持不当。据此,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4)原民初字第15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王**、马**。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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