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吉县人民法院(2015)西*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被上诉人高付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判令马**赔偿高付花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不是高付花主张的其在西吉县妇幼保健所住院的费用。原判认定高付花头部受伤先后在西**民医院和固**民医院治疗4天的事实错误,而且马**踢门碰伤高付花头部并致倒地与后来高付花流产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吉县人民法院(2015)西*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吉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还上诉人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