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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