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了原告马**诉被告马**、马**、马**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于2015年10月8日以主体不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李**与何**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余**与被执行人马**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马**与马**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勉玉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杨**与杨**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学*与马**、马**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罗从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被告马**健康权纠纷一审驳回判决书
芦军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